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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如果一个人因为你不够好而离开你,那并不是你的错,

梁芳
请记住:如果一个人因为你不够好而离开你,那并不是你的错,只是你的“不够好”恰恰激活了他的挫败和恐惧…

2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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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得云开见月明
温暖了
相关回答
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

谭丽梅
Q:曾经有个活动叫“今天跟情绪有一个约会”,想问下这个题目有什么深意吗? S:大家都觉得“约会”是一个美好的事情,但一提到情绪,都觉得情绪有好有坏。今天经过这样的研讨以后,大家知道了:其实所有的情绪都是必要的。 记得有一次我们讲座的时候,曾把情绪的特点都拎出来,通俗易懂的讲过,比如: 1.必要性,包括刘院长刚刚提到的,情绪是协调一致的,伤痛的事情引起悲伤,开心的事情让人高兴,所有这些情绪没有好坏对错的划分。 2.两极性,情绪是有两极的,但是这个两极不是跟事件本身有关系,而是跟认知有关系, “创伤始于创伤前”。如果我有一个错误的认知,那么,一件很小的事情(例如他瞪了我一眼),都变成了一个伤害。但是换一个认知,就变成“他在人群里多看了一眼”,全看你怎么去理解。 3.过程性,情绪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同时会有人际之间的传递、人际之间的传染…… 所以对于情绪,我们要抱着接纳的态度,是个人就有七情六欲,这特别正常。 当我们可以去拥抱各种各样的情绪,让我们的情感流动起来、言说出来,那基本上不会有很大的问题,这就是在跟情绪“约会”。 以更加开放的状态、更多的技巧、更多的符合科学或者符合我们本性的态度去对待情绪,要像跟爱人约会一样,去“约会”一下我们的情绪。

你来说说自己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