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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达到什么程度?   我们结婚5年了经常吵架,一言不合他就随手抄起东西砸向我。那天我们在家吃晚饭,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他拿起桌上的热汤向我泼来,我的手臂被烫伤起了水泡。我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说这都是你自己不小心烫伤的。我该怎么举证?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防范暴力升级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以及能够快速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家暴侵害的功能,《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在事实审查上,法官会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事实是否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需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六条同时列举了11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具体为: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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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咏
每个人走进亲密关系时,都并非一张白纸。原生家庭如同无形的雕刻师,早在我们童年时期,就已悄然塑造了我们感知爱、表达爱、处理关系的底层逻辑。这些深植于潜意识的“内在模板”,如同默认程序般,让我们在成年后的亲密关系中不自觉地重复过往的模式——哪怕那些模式曾带来伤害,我们仍可能因熟悉感而深陷其中。原生家庭对亲密关系的深度影响,核心便在于它构建了个人早期的依恋模式、自我认知与互动脚本,这三大要素交织成一张无形的网,左右着我们与伴侣的相处质量。 一、原生家庭深度影响亲密关系的核心原因 1. 依恋模式的复刻:亲密关系中的“情感惯性” 依恋模式是童年时期与主要抚养者(通常是父母)互动中形成的情感连接模式,主要分为安全型、回避型、焦虑型三类,它会直接成为成年后亲密关系的“情感惯性”。安全型依恋的孩子,童年时能从父母那里获得稳定的陪伴与回应,成年后在亲密关系中也更能信任伴侣,既敢于表达需求,也懂得尊重对方的边界;而童年常被忽视的孩子,容易形成回避型依恋——他们习惯将情感需求藏起来,伴侣靠近时会下意识后退,因为“不被回应”的记忆让他们害怕再次受伤;还有些孩子童年时父母的回应忽冷忽热,会形成焦虑型依恋,他们在亲密关系中总担心被抛弃,会通过频繁联系、过度黏人来确认对方的爱意,反而让伴侣感到窒息。 这种复刻往往是无意识的:一个童年时父母经常出差、独自面对孤独的人,即便成年后伴侣十分可靠,仍可能在对方加班晚归时陷入恐慌,因为童年“被留下”的恐惧会瞬间被激活;一个从小被父母用“讲道理”代替拥抱的人,长大后也可能习惯用理性压制情感,伴侣难过时第一反应是“解决问题”,却忘了给予最需要的安慰。 2. 自我认知的固化:关系中的“价值滤镜” 原生家庭中父母的评价、对待方式,会内化为我们对“自我价值”的核心判断,这层“价值滤镜”会让我们在亲密关系中不断验证“我是否值得被爱”。若童年时父母总将“你真没用”“这点小事都做不好”挂在嘴边,孩子会逐渐相信自己是“不优秀、不值得被喜欢”的,成年后进入亲密关系,即便伴侣真心欣赏他们,他们也会反复怀疑“对方是不是看错了”,甚至会通过“做错事”来证明“我果然不值得被爱”——比如故意忽视伴侣的需求,或是在关系中过度讨好、容忍不尊重,因为他们潜意识里认为“能有人爱我就不错了,不能要求太多”。 反之,若童年时

李泽成
你来说说自己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