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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达到什么程度?   我们结婚5年了经常吵架,一言不合他就随手抄起东西砸向我。那天我们在家吃晚饭,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他拿起桌上的热汤向我泼来,我的手臂被烫伤起了水泡。我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说这都是你自己不小心烫伤的。我该怎么举证?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防范暴力升级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以及能够快速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家暴侵害的功能,《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在事实审查上,法官会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事实是否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需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六条同时列举了11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具体为: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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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杰
在婴儿生命最初几个月,作为小婴儿,父母还很难识别他们已经有自体感了,但是他们是有一些自体的萌芽的,因为在那个时候他们还不具有我们说的自体。之前谈到的核心自体是具有结构化的自体,具有凝聚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个核心自体是在婴儿几个月之后才逐渐形成发生的。而在孩子生命的前几个月里,父母是怎么体验孩子的呢,其实这里大多数还是他们自己的幻想,是他们对于自己的孩子想让他们成为什么样的孩子的幻想,是他们自己建构并投射到孩子身上的,其实在孩子头几个月里,是父母自己的幻想主导并体验孩子的感受。总结一下,在孩子的头几个月,主要是父母的投射,主要是父母怎么去想象这个孩子去理解这个孩子的。所以最初的几个月是父母按照自己的投射做反应的。这其实是个好事儿,就是父母在孩子头几个月有投射是正常的,因为这样就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持续性发展的基础。虽然父母已经把孩子当成什么样的人了,但是很明显,孩子还没有做好去做这个父母眼中的人的准备,这是一方面。另外,还有调谐和反应性的部分。 然而很重要的是,虽然父母有这样的投射在,但是他们也需要具有修正自己投射的能力,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孩子的行为表现,他的需求的表达、他的情绪的状态来对应的反应和自身的调谐,通过这些来修正对孩子的投射,但是如果他们过度沉溺于投射,就会影响他们对孩子的反应性和调谐。 通过这种互动慢慢地就发展到第二年,后面几年慢慢就可以看出来孩子在表达一些他经由这些互动形成的一些独特的人格特征。而在这段时间,父母会去修正自己的投射,他们会根据孩子越来越大他自身的特征就越来越明显了,父母就会看到,原来我的孩子是这样的,他有这样的行为跟我交往和互动的,这是他们就会修正自己的投射,而真实地看到孩子自己独特的他发展出来的特色。随着孩子长大,他的自体客体体验也在逐步发展,而他们和父母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个过程中,孩子是有可能、有机会从父母身上获得自体客体体验的满足的。逐渐地父母就意识到说,我的孩子是有这样独特的性格的,我和他之间也有这样独特的主体间性的感觉,我是这样的,我的孩子是这样的,所以我们之间就会形成一个什么样的互动,父母就会开始反射回去,孩子就会从父母那里体验到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孩子就会从父母的反射中认识自己是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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