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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婚姻生活分成四段: 第一段叫做:月晕,它对应的光环效应
赵莎莎
把婚姻生活分成四段: 第一段叫做:月晕,它对应的光环效应就是你会觉得对方真的好棒,终于找到这个人了,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叫做:幻灭,之前想象的那么美好的东西为什么没有出现,反而会出现很多很糟糕的东西。 第三个阶段叫做:黑暗的部分,叫做内省。在内省的部分,我们充满着反思、充满着后悔。每天不断地在琢磨很多的原理事情等等,基本上很多去参加婚姻辅导的人,就都到了内省的阶段。 第四个阶段:如果你足够幸运能迈入这个阶段的话,你将获得启示,进而获得真正属于你的亲密关系。
1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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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利
温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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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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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英
我经常被人问到:“男女青年找对象有固定的标准吗?”当然有,我想说的是男女青年择偶必须要坚持的心理健康标准有三点:第一,看对方有没有自信,它包括对自我的肯定态度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第二,看对方情绪是否稳定及面对困难与挫折,是否能有正常的心态和乐观的情绪。第三,看对方的生活态度,对生活是否热爱,充满了向往,生活充满乐趣,对社会对他人是否有爱心和责任感。
李娟丽
看到李松蔚老师分享了这样一个故事: 在幼儿园中,有一位叫豆豆的小朋友,在上课做手工时,豆豆选了红色的纸。 同学说:“选择蓝色的。” 豆豆说:“好吧,那就选蓝色吧。” 这时,老师走过来说:“豆豆你没必要听他的,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 豆豆说:“还是选蓝色吧。” 老师说:“豆豆你真没必要因为他而改变自己的选择,你可以和他讨论呀。” 豆豆说:“不用了,就选蓝色吧。” 之后,老师和豆豆的家长说:“你们家豆豆太没主见了,不会拒绝别人。” 故事结束了,李松蔚老师说到: “可是我看到,豆豆当着老师的面拒绝了老师三次,坚持选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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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对待别人,别人也会如何对待你。 真正的朋友,不是在你风光时围绕在你身边的人,而是在你低谷时依然陪伴你的人。
容丽卓
自恋可以,别与人比。坚持自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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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真正开始爱自己 作者:卓别林 当我真正开始爱自己, 我才认识到,所有的痛苦和情感的折磨, 都只是提醒我:活着,不要违背自己的本心。 今天我明白了,这叫做“真实”。 当我真正开始爱自己, 我才懂得,把自己的愿望强加于人, 是多么的无礼,就算我知道,时机并不成熟, 那人也还没有做好准备, 就算那个人就是我自己。 今天我明白了,这叫做“尊重”。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不再渴求不同的人生, 我知道任何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情, 都是对我成长的邀请。 如今,我称之为“成熟”。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才明白,我其实一直都在正确的时间, 正确的地方,发生的一切都恰如其分。 由此我得以平静。 今天我明白了,这叫做“自信”。 当我真正开始爱自己, 我不再牺牲自己的自由时间, 不再去勾画什么宏伟的明天。 今天我只做有趣和快乐的事, 做自己热爱,让心欢喜的事, 用我的方式、我的韵律。 今天我明白了,这叫做“单纯”。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开始远离一切不健康的东西。 不论是饮食和人物,还是事情和环境, 我远离一切让我远离本真的东西。 从前我把这叫做“追求健康的自私自利”, 但今天我明白了,这是“自爱”。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不再总想着要永远正确,不犯错误。 我今天明白了,这叫做“谦逊”。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不再继续沉溺于过去, 也不再为明天而忧虑, 现在我只活在一切正在发生的当下, 今天,我活在此时此地, 如此日复一日。这就叫“完美”。 当我开始真正爱自己, 我明白,我的思虑让我变得贫乏和病态, 但当我唤起了心灵的力量, 理智就变成了一个重要的伙伴, 这种组合我称之为,“心的智慧”。 我们无须再害怕自己和他人的分歧, 矛盾和问题,因为即使星星有时也会碰在一起, 形成新的世界,今天我明白,这就是“生命”。
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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