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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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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涛
一个小孩走进一座花园里, 姹紫嫣红的景象和扑面而来的花香, 让孩子失神陶醉。 这时候, 妈妈说:“孩子,你看,那多美啊!” 孩子从自己的感觉里出来, 看,听,感受,沉浸的状态被阻断了, 孩子的注意力放在妈妈的话上, 他和客观事物之间的, 直接的感触,第一手信息, 被外来的,价值判断取代了。 孩子不再相信自己对事物本质陶醉的体验, 而必须遵从外在的权威, 由对方来定义什么是美、什么是好。 人类的孩子是自然界中最弱的幼崽, 绝大多数低级生物一出生就能独立生活。 孩子时期是我们一生中最依赖最脆弱的时候, 所以原生家庭里的生存法则对潜意识而言, 就意味着谁有资格活下去。 父母的法则可能有偏差, 即使这样, 符合法则会让我们感觉清白, 违背法则会让我们感觉愧疚。 清白感会让我们感觉跟群体连结紧密, 愧疚感让我们跟群体疏远, 我们称之为良知感, 良知感未必是对的, 小偷团伙中不偷东西的人, 会感觉在团体中无立足之地。 原生家庭的生存法则, 会把孩子的对世界的感知, 渐渐地塑造成一个固定的模式。 它会用家族的信念覆盖孩子自己的认知 那么群居动物的意识就会严格遵守偏差的法则, 就会在身体记忆里设下愧疚和清白的心锚, 必须冲破偏差的群体生存法则, 才能得到真正的智慧——来自于自己感知的第一手经验。 那是来自生命源头的智慧, 未加任何篡改的生命信息, 能够和古圣先贤,当代智者心灵共鸣的, 刻在人类基因,甚至是生命系统里的信息。 任你偏爱何种良知,世界依然如是。

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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