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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面临众多选择时,会出现反复权衡或逃避选择的问题。心

史婧雅
人们在面临众多选择时,会出现反复权衡或逃避选择的问题。心理学家也做过很多解释,比较能解释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人类进化过程中生理机制、机会成本和选择的风险。 1)心理学家苏珊·休格曼曾经指出,人类儿童早期的成长像极了人类进化的缩影。婴儿不需要众里挑一,只要简单地接受或拒绝眼前的东西就行,面临的情况也不多:“要喝果汁吗?”“想去公园吗?”“要玩滑梯吗?”……父母问的问题,孩子只需要回答“要”还是“不要”就行了。 然而到了5岁以后,孩子的语言沟通能力更加成熟,父母就会问:“要喝苹果汁还是橙汁?”“要去公园还是游泳?”“要玩滑梯还是秋千?”此时过去那种“要或者不要”的思维方式就不够用了。此时孩子的选择会相当吃力,纠结许久。长大面临着更多选择,放弃更多机会,但是我们进化史让我们的选择变成一个大难题。 2)机会成本是指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 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是本次决策的机会成本。当选项越多,机会成本就越大,机会成本会让最佳选项的整体吸引力下降,被选中的选项带来的满足感就越低。 3)可逆选择和风险 当我们面临选择困境时,假如有一个可以逆转的机会,则会加快人们的决策,例如买东西可以退货、预定的房子可以反悔、付出的感情可以回收……,那么我们就会更容易做出决定,并且焦虑的情绪会得到缓解。 可逆选择,会降低机会成本,也会降低风险。我们大多数人都愿意多花点金钱去换取反悔的机会,例如,拒绝购买“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促销商品,而去选择有退换保证的全价商品。 作出重大选择之所以困难,可能就是它们是不可逆的:婚姻没有退货保证,职业亦然,任何改变都意味着巨大的代价——时间、经历、金钱或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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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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