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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能量高低”逐渐成为人们自我描述的流行用语,甚至衍

普靖尧
如今,“能量高低”逐渐成为人们自我描述的流行用语,甚至衍生出一种观点,认为“e人”(外倾型人格)的能量值显著高于“i人”(内倾型人格)。但在我看来,这种简单的二元划分不仅过于绝对,还难免带有主观偏见。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高能量”与“低能量”的真正内涵。 通常所说的“高能量者”,仿佛永远精力充沛,如同拥有无尽的活力源泉。他们可以在攀登数座山峰后,依然兴致勃勃地穿梭于大街小巷逛街购物,或是投身于更多事务,丝毫不见疲惫之色。而“低能量者”似乎总是难以打起精神,哪怕只是完成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耗尽全身力气,仿佛能量被瞬间抽离。 我常常觉得自己属于低能量人群,但细想之下,“高能量”与“低能量”的标签或许太过极端。就像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所揭示的那样,能量不会凭空产生或消失,而是处于持续不断的流动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每个人都是“薛定谔的能量体”——i人和e人都有高低能量的时刻,在面对自己感兴趣的事物时,能够迅速调动起高昂的热情与能量,保持积极投入的“高能态”;而当面对不感兴趣的内容时,则自然切换为“低能量”的平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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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
精神衛生法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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